司法院院字第95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95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5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5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4 頁 | |
關於典產回贖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就典物價額計算,經院字第八六三號解釋有案,至當事人已依典物價額遵繳訟費,縱嗣後聲明不服,抗告法院誤為按照典價之裁定,然并非徵收機關計算錯誤,依司法印紙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毋庸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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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5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4 頁 | |
關於典產回贖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就典物價額計算,經院字第八六三號解釋有案,至當事人已依典物價額遵繳訟費,縱嗣後聲明不服,抗告法院誤為按照典價之裁定,然并非徵收機關計算錯誤,依司法印紙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毋庸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