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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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5 页 | |
初级管辖事件之诉讼及执行程序,依现行法制,均应以高等法院或分院为终审,最高法院抗字第一二四号判例即本此旨,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地方法院就初级管辖事件之执行命令声明抗告,自应由该管高等法院或分院受理,因该命令系以院长名义行之,故不得由原法院合义庭裁定 (参照院字第八六号、第九三一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