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9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95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5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0、1123 条 ( 19.12.26 ) |
男女订有婚约,当未结婚时,对于其父母不生亲属关系,设女因事故预居男家,未行婚礼,男若死亡,其婚约当然消灭,惟女与男之父母,若原有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思,即应视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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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0、1123 条 ( 19.12.26 ) |
男女订有婚约,当未结婚时,对于其父母不生亲属关系,设女因事故预居男家,未行婚礼,男若死亡,其婚约当然消灭,惟女与男之父母,若原有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思,即应视为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