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95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5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6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0、112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男女订有婚约,当未结婚时,对于其父母不生亲属关系,设女因事故预居男家,未行婚礼,男若死亡,其婚约当然消灭,惟女与男之父母,若原有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思,即应视为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