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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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7 页 | |
民事在未起诉前经法院依法调解者,有与确定判决同等之效力,在民事调解法第十三条定有明文,依照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四条,自得为强制执行。至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所为之调解,既无明文规定,可为执行根据,则当事人一方如不依调解履行,除由他方向法院提起确认调解成立并给付之诉外,不得遽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