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73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97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7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47 页 | |
(一)僧人如仅租住寺庙、租种田产并未取得管理权,则无论其曾担任何种名义,仍属租赁关系,不得认为住持。
(二)凡对于寺庙有管理权之僧道,皆认为住持,监督寺庙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已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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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47 页 | |
(一)僧人如仅租住寺庙、租种田产并未取得管理权,则无论其曾担任何种名义,仍属租赁关系,不得认为住持。
(二)凡对于寺庙有管理权之僧道,皆认为住持,监督寺庙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已有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