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5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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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9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1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3 页 | |
(一)附带民事诉讼虽经移送民事法院,亦与刑事诉讼同其管辖。
(二)本案系由地方法院管辖,其上诉部分虽在千元以下,亦应由高等法院受理 。
(三)民诉法第五四二条之讯问,当事人不得委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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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11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3 页 | |
(一)附带民事诉讼虽经移送民事法院,亦与刑事诉讼同其管辖。
(二)本案系由地方法院管辖,其上诉部分虽在千元以下,亦应由高等法院受理 。
(三)民诉法第五四二条之讯问,当事人不得委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