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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1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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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1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1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2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5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中央各部所属某种营业机关,以私人营业之公司资金困难,照部定管理某种规则呈由该机关垫款救济,或该公司因设备不足依某种管理条例呈由该机关贷款补充,嗣后该公司归还垫款或贷款,由该机关出立收据,该机关如系官署,此项收据依印花税法第三第三款应在免纳印花税之列,倘或属于国营事业,仍应依同法第四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