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4年7月1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8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机关审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解缴国库之盈馀,如别有法律规定得提拨一部为员工福利金或奖励金者,依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自应先依此项法律办理,同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惟于依此项法律办理后所剩之盈馀,乃有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