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295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295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56号解释》
院解字第2957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8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在缓刑期内未经撤销缓刑之宣告,除别有消极资格之限制外,仍得充任公务员,业经本院院字第一○三三号解释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