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19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22日 |
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特种刑事案件,如认原判决所处有期徒刑为不当,仍得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二十三条谕知较重之死刑或无期徒刑。
←院解字第3018号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19号解释》 |
院解字第3020号→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22日 |
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特种刑事案件,如认原判决所处有期徒刑为不当,仍得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二十三条谕知较重之死刑或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