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46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律师某甲为某乙办理诉讼案件收受酬金,其收受之数额悉如最初所约定,但该律师于订约时如明知约定之数额超过律师公会章程所定标准,竟向某乙施用诈术使其陷于错误,缔结契约,并因履行该项约定交付财物,自应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