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46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某甲為某乙辦理訴訟案件收受酬金,其收受之數額悉如最初所約定,但該律師於訂約時如明知約定之數額超過律師公會章程所定標準,竟向某乙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締結契約,並因履行該項約定交付財物,自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