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2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55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漏匿自治系统税捐于执行时抵抗者,如有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行为,自系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罪,应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发。执行抗缴之税捐,非有法律明文不得拘押纳税义务人,至移请法院追缴所欠税捐,以法律有如所得税法第二十条之明文者为限,法院始得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