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3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03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3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2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5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漏匿自治系統稅捐於執行時抵抗者,如有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行為,自係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發。執行抗繳之稅捐,非有法律明文不得拘押納稅義務人,至移請法院追繳所欠稅捐,以法律有如所得稅法第二十條之明文者為限,法院始得予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