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74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月25日 |
在日报社担任发行之人,依新闻记者法第一条之规定为新闻记者,须具有同法第三条所列各款资格之一,依同法声请核准领有新闻记者证书后,始得为之,故在日报社担任发行之人死亡时,除关于日报社之财产上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承受外,其发行人之地位,不得继承。
声请书
附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部原函
案据冯黄待华呈称。“呈为呈请复刊准予备案事。窃大晶报为氏夫冯梦云创办。至民国二十六年八一三抗战时。印刷所被毁后。氏夫因服务正言报。并担任三民主义青年团职务。从事抗敌工作。为敌宪兵队所捕。忠贞不屈。备受虐害。迄今生死未明。而氏抚育遗孤。生活困危。兹幸抗战胜利。天日重光。氏拟即复刊大晶报。以继氏夫之志。并维孤寡生涯。现已筹备就绪。遵照中央规定报纸复员办法。定于十二月一日复刊。为特具呈申请复刊。仰祈鉴核”等情。据此。查报社为自由商业之一种。如系独资经营。彶行人之遗妻遗孤。似应有继承权。但此种解释未知与现行法有无抵触。相应函达。即希查照见复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