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85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2月25日 |
伪组织人员经核准反正后,其在附敌期内之汉奸罪行,现行法令上既无免受审判之规定,如被人检举,自应分别情形受军法或司法审判。
←司法院院解字第308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85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0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2月25日 |
伪组织人员经核准反正后,其在附敌期内之汉奸罪行,现行法令上既无免受审判之规定,如被人检举,自应分别情形受军法或司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