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07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2日 |
区长及乡镇长均无拘押人犯之权,其将刑事嫌疑犯擅行拘押,自系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如系假藉职务上之机会或方法犯罪,即应依第一百三十四条加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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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2日 |
区长及乡镇长均无拘押人犯之权,其将刑事嫌疑犯擅行拘押,自系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如系假藉职务上之机会或方法犯罪,即应依第一百三十四条加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