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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0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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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1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5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租赁定有期限者,承租人虽因战事疏散,致不能于期限内使用租赁物,不得将疏散期间于租赁期限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