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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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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0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71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50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租賃定有期限者,承租人雖因戰事疏散,致不能於期限內使用租賃物,不得將疏散期間於租賃期限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