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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2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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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2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5号解释》
院解字第3126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2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判决确定之事件,因地方沦陷,未声请执行或执行而未终结,嗣后情事变更,具备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适用要件者,债权人自得另行起诉请求为增加给付之判决 (参照院字第二七五九号院解宇第二九八七号解释) 。执行法院拍定之房屋,虽因地方沦陷,买受人未缴价金致该房屋尚未移转管业,而买卖行为应认为业已成立,嗣后情事变更,如具备同条之适用要件,债务人自可对买受人起诉请求为增加给付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