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30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
(一)司法警察官署,如被告无犯罪嫌疑时,无庸为不起诉处分。
(二)司法警察官认犯罪嫌疑人有羁押必要时,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检察官,不得援用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检察官羁押被告期间之规定。
(三)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四条祇规定司法警察官移送之案件审判期日检察官得不出庭,原移送官署不能因检察官未出席而莅庭陈述。
(四)县行政机关所设军法官及军法助理,不得认为司法警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