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35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3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7日 |
(一)在沦陷区域内所借用之伪钞,现以法币偿还,应按政府所定伪钞兑换法币之标准折合,但不妨碍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适用。
(二)买回河南省被灾时期内出卖之土地,合于该省被灾时期地权移转处理办法之规定者,虽其原卖价系在沦陷区域内以伪钞返还,及其买回系经由伪组织机关强制为之,亦不得撤销,如其买回与同办法之规定不符,例如所给伪钞在买回时与原卖价不相当者,则其买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