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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3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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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3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3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3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在沦陷区域内所借用之伪钞,现以法币偿还,应按政府所定伪钞兑换法币之标准折合,但不妨碍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适用。

  (二)买回河南省被灾时期内出卖之土地,合于该省被灾时期地权移转处理办法之规定者,虽其原卖价系在沦陷区域内以伪钞返还,及其买回系经由伪组织机关强制为之,亦不得撤销,如其买回与同办法之规定不符,例如所给伪钞在买回时与原卖价不相当者,则其买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