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3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3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7日 |
(一)在淪陷區域內所借用之偽鈔,現以法幣償還,應按政府所定偽鈔兌換法幣之標準折合,但不妨礙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適用。
(二)買回河南省被災時期內出賣之土地,合於該省被災時期地權移轉處理辦法之規定者,雖其原賣價係在淪陷區域內以偽鈔返還,及其買回係經由偽組織機關強制為之,亦不得撤銷,如其買回與同辦法之規定不符,例如所給偽鈔在買回時與原賣價不相當者,則其買回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