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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6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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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68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9号解释》
院解字第3170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军事学校专任教官,化名兼任普通学校专任教员,领取各项薪津食粮,虽属违反行政上之禁令,究为其应得之报酬,尚不构成惩治贪污条例上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