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9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6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司法处仅有审判官一人,遇有应行回避事件,应依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