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17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317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4号解释》
院解字第3175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6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司法处仅有审判官一人,遇有应行回避事件,应依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