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6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司法處僅有審判官一人,遇有應行迴避事件,應依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