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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8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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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8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8号解释》
院解字第3189号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情形,当事人之一造于期内提出裁判正本者,不得以他造不能提出视为当事人所执正本亦已灭失,自应依同条第二项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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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35年8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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