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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8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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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8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0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费用法 第 1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向第二审或第三审法院抗告或声请,不得援用民事诉讼费用法第十四条,加征裁判费十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