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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9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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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9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96号解释》
院解字第3197号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承运赋粮船户及承办赋谷加工包商亏欠粮谷,非必有盗卖侵占情事,其无此类情事者,既不属于刑事范围,自难遽依惩治贪污条例治罪,至欲追还该项欠粮,应另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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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35年8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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