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9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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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9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9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0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8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14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二审程序虽称当事人两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但在第一审起诉者与被诉者,在第二审程序仍不失为原告与被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之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应依当事人在第一审之地位定其是否同项所称之原告或曾受送达之被告,至其在第二审程序为上诉人抑为被上诉人,在所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