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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0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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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0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0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0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8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对于盐局缉获无人承认之私盐,无从依盐专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为没收之裁定,更不发生如何送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