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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0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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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0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8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31758、83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铺屋之承租人加建或改建屋之上盖或装修屋之门面,并不因而取得地上权或其他之物权,向铺屋之前承租人承顶铺位家私杂物者亦同,虽在地方习惯上称为铺底顶手权,亦无从认为不动产物权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