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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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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0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8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31758、83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舖屋之承租人加建或改建屋之上蓋或裝修屋之門面,並不因而取得地上權或其他之物權,向舖屋之前承租人承頂舖位傢私雜物者亦同,雖在地方習慣上稱為舖底頂手權,亦無從認為不動產物權予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