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26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6日 |
典权定有期限者,典权人虽因战事迁避他处,亦不得将迁避期间在典期内扣除,惟回赎典物之法定期间,因战事不能遵守者,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于同条例施行后二年内仍得回赎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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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6日 |
典权定有期限者,典权人虽因战事迁避他处,亦不得将迁避期间在典期内扣除,惟回赎典物之法定期间,因战事不能遵守者,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于同条例施行后二年内仍得回赎典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