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2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2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2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0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典权定有期限者,典权人虽因战事迁避他处,亦不得将迁避期间在典期内扣除,惟回赎典物之法定期间,因战事不能遵守者,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于同条例施行后二年内仍得回赎典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