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2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6日 |
典權定有期限者,典權人雖因戰事遷避他處,亦不得將遷避期間在典期內扣除,惟回贖典物之法定期間,因戰事不能遵守者,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於同條例施行後二年內仍得回贖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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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6日 |
典權定有期限者,典權人雖因戰事遷避他處,亦不得將遷避期間在典期內扣除,惟回贖典物之法定期間,因戰事不能遵守者,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於同條例施行後二年內仍得回贖典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