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27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7日 |
当事人迟误诉讼上和解所定期限,其效果如何,应视和解内容所定之,其和解内容许出典人于一定期限内回赎典物者,如其所定期限系于法律所许范围内减短回赎典物之法定期间,例如典权之约定期限在十五年以上,减短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二项所定二年之期间时,出典人逾期不赎即不得再行回赎,至出典人于得回赎典物之期间内不欲回赎时,典权人不得强其回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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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7日 |
当事人迟误诉讼上和解所定期限,其效果如何,应视和解内容所定之,其和解内容许出典人于一定期限内回赎典物者,如其所定期限系于法律所许范围内减短回赎典物之法定期间,例如典权之约定期限在十五年以上,减短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二项所定二年之期间时,出典人逾期不赎即不得再行回赎,至出典人于得回赎典物之期间内不欲回赎时,典权人不得强其回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