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2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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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2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2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2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0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迟误诉讼上和解所定期限,其效果如何,应视和解内容所定之,其和解内容许出典人于一定期限内回赎典物者,如其所定期限系于法律所许范围内减短回赎典物之法定期间,例如典权之约定期限在十五年以上,减短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二项所定二年之期间时,出典人逾期不赎即不得再行回赎,至出典人于得回赎典物之期间内不欲回赎时,典权人不得强其回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