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27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7日 |
當事人遲誤訴訟上和解所定期限,其效果如何,應視和解內容所定之,其和解內容許出典人於一定期限內回贖典物者,如其所定期限係於法律所許範圍內減短回贖典物之法定期間,例如典權之約定期限在十五年以上,減短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二年之期間時,出典人逾期不贖即不得再行回贖,至出典人於得回贖典物之期間內不欲回贖時,典權人不得強其回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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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7日 |
當事人遲誤訴訟上和解所定期限,其效果如何,應視和解內容所定之,其和解內容許出典人於一定期限內回贖典物者,如其所定期限係於法律所許範圍內減短回贖典物之法定期間,例如典權之約定期限在十五年以上,減短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二年之期間時,出典人逾期不贖即不得再行回贖,至出典人於得回贖典物之期間內不欲回贖時,典權人不得強其回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