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3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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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3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08 页
相关法条:提审法 第 1 条 ( 37.04.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提审法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之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应包括县司法处及高等分院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