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7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08 页相关法条:提审法 第 1 条 ( 37.04.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提审法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之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应包括县司法处及高等分院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