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37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日 |
原呈所称债权人在抗战前或抗战中存储于国家银行商业银行或银号之定期存款,如具备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适用要件者,自应为增减给付之判决 (参照本院院解字第二八八五号第三零一八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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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日 |
原呈所称债权人在抗战前或抗战中存储于国家银行商业银行或银号之定期存款,如具备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适用要件者,自应为增减给付之判决 (参照本院院解字第二八八五号第三零一八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