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37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3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1日 |
原呈所稱債權人在抗戰前或抗戰中存儲於國家銀行商業銀行或銀號之定期存款,如具備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適用要件者,自應為增減給付之判決 (參照本院院解字第二八八五號第三零一八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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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1日 |
原呈所稱債權人在抗戰前或抗戰中存儲於國家銀行商業銀行或銀號之定期存款,如具備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適用要件者,自應為增減給付之判決 (參照本院院解字第二八八五號第三零一八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