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5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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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5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5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2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8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八条第一项系属特别规定,凡自诉案件不问是否属于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经讯问自诉人被告及搜集或调查证据后,发见案系民事者,法院均得晓谕自诉人撤回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