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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5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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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5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5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5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2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8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係屬特別規定,凡自訴案件不問是否屬於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經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後,發見案係民事者,法院均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