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6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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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31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6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升任调任人员于升任调任后未赴新职前,依公务员惩戒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停止职务未受处分者,依同条第三项之规定,于赴新职后,自应按照新职俸额补给其因停止职务而不能赴新职期内之俸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