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65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7日 |
升任调任人员于升任调任后未赴新职前,依公务员惩戒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停止职务未受处分者,依同条第三项之规定,于赴新职后,自应按照新职俸额补给其因停止职务而不能赴新职期内之俸给。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5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7日 |
升任调任人员于升任调任后未赴新职前,依公务员惩戒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停止职务未受处分者,依同条第三项之规定,于赴新职后,自应按照新职俸额补给其因停止职务而不能赴新职期内之俸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