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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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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6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31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6 條 ( 22.1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升任調任人員於升任調任後未赴新職前,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職務未受處分者,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於赴新職後,自應按照新職俸額補給其因停止職務而不能赴新職期內之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