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65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17日 |
升任調任人員於升任調任後未赴新職前,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職務未受處分者,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於赴新職後,自應按照新職俸額補給其因停止職務而不能赴新職期內之俸給。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5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17日 |
升任調任人員於升任調任後未赴新職前,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職務未受處分者,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於赴新職後,自應按照新職俸額補給其因停止職務而不能赴新職期內之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