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3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案件犯罪时期系在民国三十三年六月一日以前,后非犯唯一死刑之罪者,依减刑办法第一条,自应予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