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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9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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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9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9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98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5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屯垦处长对于屯垦地区内来往客商派兵保护,并非其主管或监督之事务,其向客商收取保护费,如系利用其职务上之机会以图利者,自系构成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七款之罪,若因开垦经费不敷借此弥补,纵其目的为图利公库而对此不应征收之入款故意征收者,亦应负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之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