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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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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9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9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98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5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屯墾處長對於屯墾地區內來往客商派兵保護,並非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其向客商收取保護費,如係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以圖利者,自係構成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罪,若因開墾經費不敷藉此彌補,縱其目的為圖利公庫而對此不應徵收之入款故意徵收者,亦應負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