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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0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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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0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02号解释》
院解字第3303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5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所谓财产,系指专属于汉奸之财产而言,不包括兄弟之财产在内,汉奸如有兄弟数人,其财产尚未分割,则该财产之查封与没收,自应以属于汉奸所有者为限,但其家属必需之生活费仍应酌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