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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0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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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0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6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民带货搭军用车中途被获,如无串同军人犯罪情事,不能科以何项罪刑,其货物亦不得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