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11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3日 |
军人对于械弹粮饷或其他重要军用物品,不尽保管之职责致遗失者,不包括于陆海空军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毁损行为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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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3日 |
军人对于械弹粮饷或其他重要军用物品,不尽保管之职责致遗失者,不包括于陆海空军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毁损行为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