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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1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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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65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110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军人对于械弹粮饷或其他重要军用物品,不尽保管之职责致遗失者,不包括于陆海空军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毁损行为之内。